捕鱼对许多生活在水边的人来说是一件再稀疏平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却有人因为捕鱼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这鱼到底能不能捕呢?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和村民解释的。
案情回顾:
最近,北京怀柔法院真的判了一件全年禁渔区非法电鱼的案子。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在怀柔区桥梓镇前辛庄村东怀九河河段,被告人蒋某某、施某某以电鱼的方式捕鱼,但未捕获。检察院以其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怀柔法院提起公诉。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
电鱼对渔业生态资源的破坏是灭绝性的、不可修复的,是禁用的捕鱼方法。除电鱼外,炸鱼、毒鱼等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也被法律所禁止。此外,法律还禁止在捕捞水产品时使用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前述案例中,被告人之所以电鱼未捕获仍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因为电鱼的怀九河河段属潮白河支流,为全年禁渔区,按照《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类似案件看似“影响不大”,但若不用严法规制,长此以往,将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造成一些生物资源濒临绝种,严重制约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司法惩戒,绝非个案,怀柔法院之前还审理过一件类似案件。被告人盛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23时许,在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怀沙河流域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鱼工具捕获草鱼1条、鲫鱼2条、白条鱼6条。经认定,涉案水产品共计人民币25.8元。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以电鱼方法捕获了9条鱼,虽然价值不高,但怀沙河流域为全年禁渔区,故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根据《北京市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北运河、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永定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和密云水库内湖实施全年禁渔。密云水库(不含密云水库内湖)、怀柔水库、海子水库等40处水库、湖泊,每年4月1日0时至9月24日24时禁渔。
法官提示:
请广大市民提前了解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渔具、方法的官方通告,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捕捞,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