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实在太小,东西实在太多,怎么办?楼道空着也是空着不如围进来一部分当做玄关!花花草草没地方摆?干脆把楼道改造成自家后花园!你的小聪明可能会引发邻里的大困扰,下面就让我们通过北京一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了解下擅自使用公共楼道涉及的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严某是北京市某小区120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他而言隔壁1207号房屋的房主一直是他的噩梦。1207号房屋第一任房主秦某在楼道公用面积处私自建铁围栏,遮挡严某家厨房窗户采光、通风。严某曾起诉要求秦某拆除并恢复楼道原样,法院对严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秦某于2014年搬走。1207 号房屋迎来了新的房主万某,齐某作为万某的公公居住使用该房屋。没想到,齐某在装修房屋时加建铁门继续将楼道公共区域封闭自用。严某认为该铁门的存在导致楼道采光、气流调节受影响,并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对其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以及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不便。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拆除。
一审法院判决:万某、齐某将其安装在公共楼道内的铁门拆除,万某、齐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所涉楼道为公共区域,万某、齐某无权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防盗门、将本属公共所有的区域封闭自用,其行为将对严某家的通风及严某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
据此,北京一中院对一审法院判令万某、齐某拆除涉案铁门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业主私自在楼道内加建的问题。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对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进行处置,故通过加建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占为己有。此问题在物业管理不善的小区中较为普遍,且易引发邻里关系矛盾。
业主的住宅属于其专有部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除住宅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内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区域的使用。
公共区域的楼道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私自加建防盗门或堆放杂物。
广大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