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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津南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该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津南法院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录像遗嘱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

  该案系一起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是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已亡故,丈夫又因罹患癌症于2019年过世。丈夫住院治病期间,在两兄弟等人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表示过世后将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但在父亲去世后,小儿子因对此有意见,未配合女儿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随后,小儿子因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小儿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即他的妻子和子女继承。所以,女儿于2020年9月15日将大儿子及小儿子的妻子和子女诉至津南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大儿子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产。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虽然录像中未明确表示年、月、日及见证人姓名,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综合具体情况,该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的条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但诉争房产中有被继承人妻子的份额,故依照法律规定,遗嘱中处分属于被继承人妻子份额的部分无效。因被继承人妻子未立遗嘱,故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遗嘱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以往案件中遇到录像遗嘱,只能参照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的规定认定。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增加了法定遗嘱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本案中,虽然录像录制时,法律对录像遗嘱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录像在形式上相较于民法典有关规定略有瑕疵,但是视频确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津南法院结合案件情形对遗嘱有效性进行了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诚实守信的中华传统美德,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深入人心。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27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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