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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与天津市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日前,天津高院面向社会公布了天津法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周某某遗弃新生婴儿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翟某在其所有房屋跃楼顶南北两侧露台自行搭建鸽棚,该鸽棚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属地社区居民委会审查、同意。为饲养信鸽,翟某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影响公共卫生。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有力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阻断各类潜在病毒传播途径,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某区九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饲养鸽专项治理,要求饲养鸽子的居民对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亭及利用阳台、窗户、露台、屋顶等违规设置超大超宽鸽舍等问题在2月15日前自行拆除整改。某街道办事处查明相关情况后向翟某当面送达了《通告》,并与其谈话,讲解疫情防控措施。翟某接到通知后将饲养的信鸽转移至他处,但未拆除鸽棚。2月15日中午,经沟通后,翟某拒绝配合,某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对鸽棚予以拆除。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元及恢复鸽棚原状。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自行搭建鸽棚,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对环境清洁和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存在次生、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隐患,属于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加强畜禽及野生动物管控治理的意见》《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加强畜禽及野生动物管控治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清理拆除的对象。被告履行了告知送达义务、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在原告未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拆除了原告的鸽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翟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市首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情况下,公共卫生问题如不能及时彻底解决,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亦对在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行为作出了规定,饲养相关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原告的鸽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且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及他人生活,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依法裁判,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60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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