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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被罚款5000元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在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刘某二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这是自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该院首次依照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

  璧山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一、唐某分别与二被告刘某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发现被告刘某二的陈述多次出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情形,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并说明理由,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构建诚信诉讼环境,彰显司法权威,法院决定对刘某二处以罚款5000 元。

  刘某二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经四川省中江县法院判决离婚。刘某一系刘某二之父,唐某系刘某一干儿子。刘某一以及唐某据以主张权利的借条均由刘某二一人出具,借条落款时间为刘某二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载明的借款用途为购房、购车,刘某一以及唐某认为上述借款用于了共同生活,系刘某二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某与刘某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审理上述两起案件时,鉴于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为查清案件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单独询问,发现刘某一、唐某与刘某二关于借款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另经查,在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前,刘某一、刘某二与王某已就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在四川省中江县法院发生四次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案件承办法官赴四川省中江县法院调取了前述四案的起诉状、证据、庭审笔录等档案资料,与璧山法院审理情况进行比对后,发现刘某二对借条的出具时间、借条出具人、借款交付时的细节甚至购车款的借款对象等陈述多次存在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情形,且经本院询问后,未作出合理解释并说明理由。综合上述情形,璧山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高度存疑,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刘某二进行罚款处罚。

  近年来,为在离婚时争夺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一行为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更是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挑战司法权威,严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璧山法院对刘某二依法作出处罚,表明人民法院绝不姑息、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的决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彰显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587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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