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6日,原告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某交投建设公司就钢管、扣件、顶托等租赁事宜签订《租赁合同书》,对租赁期限、租金的结算方式、租金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管辖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资,但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并有部分租赁物资未退还。2020年7月,原告起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并取得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某交投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金及违约金并退还租赁物。
2020年8月24日,某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就判决事项向璧山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并于9月16日将该存款成功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案件了结之后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该账户的冻结,由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解除冻结功能未升级,导致法院解除冻结请求失败,故需要执行人员到该被执行账户的开户行--四川省通江县红星路支行--进行实地解除冻结。
璧山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四川通江县人民法院发送委托执行的请求,希望其能帮助我院到实地解除被执行人该银行账户的冻结。通江县法院接到请求后迅速反应,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结并将执行回执反馈到璧山法院。
受益于川渝两地司法协作框架的建立,川渝两城区域一体化司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两地法院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配合更加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