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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助力执行难,多年案件可执结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被执行人秦甲和秦乙是两兄弟,2002年7月,因买卖合同纠纷,被邓某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又因二人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邓某于2003年向永川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该案是2003年老执行案件,标的虽较小,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加上当时执行技术手段的限制,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和执行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因始终未查询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得不被暂告一段落。今年,申请执行人邓某去世,其子邓小某向永川法院递交了邓某去世证明以及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邓某在本案权利的书面材料,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邓小某并恢复执行。

  永川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邓小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邓小某,该案亦得以恢复执行。承办法官收到该起执行案件后,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立即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秦甲现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个车库,秦乙名下也有一套房产和三辆汽车,可见二被执行人现在经济状况十分宽裕,能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承办法官初步计算了一下案款,截止2020年9月30日尚有转让款5225元、违约金1058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7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75元未能兑现。随即对被执行人秦甲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存款合计11965.0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小某。后又联系上秦甲和秦乙,为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如果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其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秦甲当即表示愿意在约定期限之内将剩余案款转入本案案款专户履行义务,至此,这件跨度长达18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法官提醒:

  应当履行的义务不会因为逃避而消失,暂时的躲避只会让自身蒙上污点,增加所要承担的代价。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不仅是对过去行为的交代,更是勇于担当,解放自己去经营精神与物质共同美好的生活。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594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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