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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的司法应对及其启示作者:倪寿明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河北法院网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作者倪寿明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载文阐述司法解释,分析典型案例,反映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道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研究解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疫情面前没有局外人。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这场全国性甚至是世界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对所有人和所有行业都是一场巨大的考验,直指国家和地方、城市和乡村、卫生防疫和各系统各行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这场大考中,人民法院交出了一份圆满和出色的答卷。面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涉疫新情况和涉诉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用于指导审判工作,后又单独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文件,为“疫情防控总体战”构筑了一道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防线。

  

  

  

  我们坚信历史发展必然会遵循一些最基本的规律。正如再暗的黑夜也会度过,黎明终将如约而至一样,我们必将战胜病毒。但过程当中和经历之后,也总会引发我们面向未来的一些新思考和新预测。有些应时之举,是有力之举,也是创新之举,对未来具有方向意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些司法文件,不仅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涉疫诉讼提供司法工作指引,也为后疫情时代的司法演进趋势提供遵循和依据。

  

  

  一是在线诉讼更加普及,线上与线下、现场与远程交互使用更加灵活。在线诉讼是“互联网+”诉讼服务的一种具体运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引导当事人将诉讼活动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的一种工作方式。运用这种工作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实现在线身份认证、网上立案、链上存证、在线调解、视频庭审、在线裁判、电子送达、云端执行,以及其他各类在线诉讼服务,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享受全方位诉讼服务。经由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普及,在线诉讼的方式必将更加深入人心。我们相信,此次“战疫”为人民法院拓展在线诉讼服务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为智慧法院建设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各级人民法院一定会重新检视智慧法院建设布局与进展,及时出手、抢抓机遇,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诉讼服务体系深度融合方面,填空白、补短版、重应用,让更多的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以及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更加便捷和顺畅地享受到科技创新发展带来的新红利。

  

  

  二是司法判决更有温度,法意与民意、公平与正义互相融合更加顺畅。疫情防控期间,为凝聚起全社会最广泛的共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运输买卖引发的矛盾纠纷,各地人民法院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融入政治与政策、社情与民意,作出了一批受到人民群众和各界欢迎和好评的经典裁判,有些还被评论认为是“温暖人心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引起了人们的共鸣,与人民群众所思所想产生了同频共振。事实上,法律问题与非法律问题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在疫情防控时期如此,在其他时候也是如此。法官有时不得不扮演起公共政策和善良风俗解读者的角色,办案不再也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要考虑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让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义所在。经历的案件越多,这样的认识越深刻。法官在坚守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越来越倾向于融入更多非法律的因素,融入理性、良知和自由裁量,以便使判决可以体现出最好的社会效果。这就要求司法判决不仅要有足够的刚性,还要有适度的柔性;不仅要有足够的力度和高度,还要有一定的温度和热度。

  

  

  三是司法研究更成体系,“治”与“防”、“术”与“道”的互补应当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心。这次疫情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很多,我们付出生命代价得到的不能仅仅是医疗科技如何创新,还应当有社会治理如何创新。中外历史上,大疫大灾往往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失序又使抗疫雪上加霜。那么,疫情如何影响社情?社情变化如何影响社会治理?如何认定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疫情之后,痛定思痛,我们需要认真检视这期间发生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司法政策与司法案件,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分析研究,既可以提高突发应急时期人民法院的司法应对水平,也可以给党和政府以及有关方面提出更好的司法建议,借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我们同样要研究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司法应当有什么作为,以及如何更有作为?正如前文所述,因为融入了良知与理性,依法裁量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积极意义是不用质疑的,但也向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法官应当如何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标准又在哪里?

  

  

  疫情使我们必须反思的东西很多,我们的杂志自本期始将开设相关涉疫法律适用研究专栏,期待广大法学研究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广大读者和作者贡献智慧。

  

  

  

  


  

  文章出处: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7期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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