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呢?近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
张某和李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但同张某一起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后来,张某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李某不同意,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迁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李某离婚协议约定由李某抚养婚生女,但实际上张某与女儿生活至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经过法官庭前做工作,李某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故张某要求女儿由其抚养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准予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遵循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又充分地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环境情况,综合考虑认为孩子随母亲张某生活为宜。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