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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孙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经营人员孙某非法转移被执行人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0日,城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 160.02元。2015年3月23日,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孙某系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经营人员,2015年4月17日,该公司由被告人孙某经办,与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某厂房出租给青岛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孙某明知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仍授意承租人将租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直接转账给第三人,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孙某被抓获到案。孙某作为被执行人青岛某箱包有限公司经营人员,转移被执行人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明知该公司系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仍将该笔资金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孙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sfgk6317/_2547885/_4022890/67064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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