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多次下达执行通知后拒不腾退房屋,将其依法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
(一)案情简介
贺某、张某与李某、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崂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纪某、李某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崂山区香港东路某两户房屋腾交给贺某、张某。
因李某、纪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崂山法院依申请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9月2日,崂山法院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李某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崂山区香港东路某两户房屋腾交给贺某、张某,并履行判决的金钱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2015年10月12日,崂山法院作出执行公告并在崂山区香港东路某两户房屋单元门张贴,限李某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某两户房屋中迁出,到期仍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因李某到期未履行,2015年11月13日和2016年11月9日,崂山法院两次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8日,崂山法院裁定扣划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948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迁出房屋。
申请执行人贺某、张某以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崂山法院提起控诉。崂山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后贺某、张某、李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准许上诉人贺某、张某、李某撤回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将其依法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同时作为刑事自诉案件,也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救济自身,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