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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将一辆某品牌汽车归还给原告。这是和平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一辆某品牌汽车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但离婚后至今,该车辆却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车辆。

  本案中,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被告归还车辆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那为什么本案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占用涉案车辆至今,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案系由被告占用原告车辆引起的民事纠纷,被告自离婚占用涉案车辆至民法典实施之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经平等协商,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均予以认可,经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的某品牌汽车离婚后应归女方所有,本案被告应于离婚后及时将涉案车辆交付原告。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涉案的某品牌汽车归还给原告。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7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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