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于刚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9月1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刚等1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主犯于刚犯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与前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于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4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于刚自2011年刑满释放后,利用其恶名及社会影响力笼络成员,并以“春祥财务公司”“艺泰电玩城”等地作为成员据点和依托,逐步形成以于刚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某东、杨某为重要成员,以杨某宝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至2013年间,该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实施的部分犯罪事实已于2016年6月由辽宁高院予以认定。后经再次侦查,查明被告人于刚等人仍有部分遗漏犯罪及违法事实。
辽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于刚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为赌博提供场所,组织赌博,情节严重;指使他人强奸妇女;指使他人入户抢劫财物;纠集多人持械与他人互相进行殴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处罚。于刚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并与其前罪判决确定的刑罚数罪并罚。于刚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恶势力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经过对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的综合评判,所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本案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