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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维权益 案结事了解纠纷 ——白山中院7小时调解一起诉前保全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法官,你好,我是保全申请人,我的案子在法院协调下,已和被保全人达成和解,现在我申请撤回对被保全人账户的冻结,非常感谢咱们法院。”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做的。”接完保全申请人的电话,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才驱车返程。

  上午9时许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人山东某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抚松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余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认为其符合立案条件后予以立案。考虑到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人财产可能存在被转移、隐匿等风险,白山中院立即开启绿色通道,立案庭、执行局、办公室密切配合,仅用2个小时便完成了立案登记、信息录入、相关证据的电子扫描、保全裁定书及实施保全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打印。

  随后,承办法官立即带领法官助理驱车赶往百公里外的保全财产所在地抚松县。途中,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抚松县某银行取得联系,请其协助法院办理保全相关事宜。

  13时30分

  承办法官到达抚松县。在得知被保全人系当地国有企业,保全申请人又系抚松县招商引资企业时,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找到被保全单位负责人。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承办法官对被保全人法定代表人释法明理,指出保全申请人的合法诉求理应得到依法保护,如法院立即冻结该账户将给企业发展带来损害。经承办法官耐心做思想工作,被保全人主动联系远在山东的保全申请人,通过微信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16时20分

  双方达成共识。被保全人做出书面承诺、当地政府监督履行的协议内容,得到保全申请人的认可。随后,保全申请人将双方协商意见电话告知承办法官,将书面申请撤回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障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白山中院巧用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调解双管齐下,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8177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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