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可要注意了,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要触犯刑律遭受刑事处罚的。近日,南陵县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8年3月,梅某在南陵县某镇开设服装厂从事服装加工。2020年1月,服装厂停止经营。在该厂经营期间,共拖欠刘某某等19名工人工资共计174576.8元。刘某某等人在多次讨薪无果且联系不上梅某的情况下向南陵县人社局投诉。南陵县人社局立案调查后向梅某下达了《劳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梅某在收到委托企业结算的服装加工费的情况下,仍然拒接电话并前往外地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南陵县人社局遂将案件移送至南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梅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筹集2.5万元用于支付部分拖欠的工资。
南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且以逃匿方法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最终南陵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梅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