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浦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支付生态价值费用37000元,并在市级以上的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是浦城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以食用和出售为目的,先后5次在浦城县某乡镇使用气枪猎杀74只鹭鸟并剥皮,其中42只鹭鸟存放在自家冰箱,另外32只先后3次以共计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浦城县某餐馆。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使用的气枪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被扣押的死体鸟类为鹭科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黄某非法猎杀74只野生鹭科鸟类动物,造成生态价值损失共计3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退出赃款,因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生态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人黄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