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骗购外汇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三人因骗购外汇共计95078657.49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740000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与余某(在逃)等人合伙或分别合伙在厦门市思明区租住房内,通过“马氏”(真实身份不详)等人介绍金主,采用“批量借壳开户、树形分拆资金、异地网银操纵”的运作模式,利用各自亲友提供的可用以购买外汇的账户接受金主的购汇资金,再按照当天汇率,拆分为每笔约33万余元人民币汇至非法收集的近2000个“人头卡”账户,随后通过在网上银行虚构出境旅游等事由,利用开户人的用汇额度进行购汇,再将外汇资金转账至各自亲友提供的银行账户,最后转入“马氏”人员指定的境外账户。经查明,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与余某共骗购美元、欧元、港元计95078657.49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740000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汕参与骗购外汇69477422.85美元,获利人民币1274375元;被告人林某燕参与骗购外汇70577164.45美元,获利人民币1329375元;被告人陈某鸿参与骗购外汇63089 625.04美元,获利人民币1068125元。
2018年9月6日,陈某鸿、何某汕、林某燕在厦门市被抓获;到案后,陈某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伙同他人骗购外汇,数额特别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购外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鸿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评判,判处何某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判处林某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判处陈某鸿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责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