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翁某耀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5年,翁某耀以担保公司为依托,通过公司化的运作和亲友介绍的方式不断纠集、网罗组织成员并开始非法从事个人高利放贷。2008年,翁某耀组织公司员工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用于其个人高利放贷。2009年,翁某耀等人开始组织人员至借款人办公场所、住宅实施“软暴力”催债行为。2011年,翁某耀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此后,翁某耀以公司化管理模式大肆实施“套路贷”、暴力和“软暴力”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以翁某耀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某盛、严某、龙某东为骨干成员,金某根、张某芳为积极参加者,其余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2009至2020年4月间,该组织以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积累巨额资金,其中用于非法高利放贷高达11亿余元;通过高利放贷、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高达2亿余元以支持该组织犯罪活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计57起,在建阳区、邵武市等地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建阳、邵武两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形成重大社会影响。
综合考虑16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翁某耀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同时宣告禁止翁某耀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金融领域相关职业。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