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荔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等14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1年6个月不等。
1990年以来,被告人林某甲从事运输林木、承包林木砍伐起家,自2004年以来,先后在仙游县成立两家林场、一家林业有限公司,通过承包、转包、霸占等方式攫取当地山林资源,利用殴打竞标人迫使退出竞标、在县道设卡阻止林木运输车辆通行等方式垄断林木行业,非法获取利益,涉足矿产行业非法开采、强揽工程。同时,林某甲利用其在仙游县榜头镇对山林行业的垄断,依靠赤荷住宅和林场庄园优越的交通地理位置,影响、把控榜头镇南溪村、梧店村等多个后方村落,不断发展壮大势力,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林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郭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对抗公权力机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招揽刑满释放人员陈某乙;雇请、招揽亲属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等人充当管理人员;以雇请护林员为幌子充当打手,豢养被告人陈某乙等人为组织成员;形成人员基本稳定、分工不同、层级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破坏生产经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强迫交易、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致使周边群众产生严重的心理恐慌和心理强制,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处相应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