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江某勇纠集多人在网络上,通过社交软件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添加QQ后进行裸聊,而后通过事先准备的录屏软件等作案工具进行录制,并以此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最终,湖里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相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被告人江某勇纠集被告人江某生、许某滨、余某进在网络上针对不特定人员敲诈钱财,其中江某勇负责购置虚拟摄像头、搭建通讯录盗取平台、在QQ上进行具体裸聊敲诈;江某生则负责购买探探账号、QQ号、引诱被害人添加江某勇QQ号、提供汽车、启动资金、收取被害人款项;许某滨提供部分作案手机、启动资金、话术脚本;余某进明知江某勇等人是裸聊敲诈团伙,仍从交友软件上引诱被害人添加江某勇等人作案QQ用于敲诈。
其间,被告人江某勇等人用笔记本电脑、手机、录屏软件、女子裸聊录像等作案工具,先后通过社交软件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添加QQ后进行裸聊,发送木马软件给被害人以窃取其手机中的通讯录,在裸聊过程中录制视频,后以向通讯录人员公布裸聊视频等手段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形成了以被告人江某勇为纠集者,被告人江某生、许某滨、余某进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4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在短时间内多次作案,发出裸聊邀请聊天对象多达250余人,潜在被害对象多达1400余人,被害人涉及全国多个省份。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勇伙同被告人江某生、许某滨、余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多次要挟他人,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江某勇、江某生、许某滨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77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余某进参与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88元,数额较大。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4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网络空间,引诱全国多地不特定QQ用户裸聊并窃取相关通讯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慌,财产遭受损失,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江某勇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纠集者。被告人江某生、许某滨、余某进明知与其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江某勇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其他成员。
最终,湖里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4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