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莆田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林某太、林某耀、林某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秀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2013年以来,被告人林某太、林某耀、林某勇纠集被告人林某良、林某显、林某积通过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闹事、聚众造势,采用阻挠施工等方式,利用宗族势力,在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对被害单位福建省某某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害人陈某寿、林某伦进行敲诈勒索。同时被告人林某勇指使被告人林某良实施贿选拉票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后被告人林某勇利用其村支书的身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某太、林某耀、林某勇为纠集者,被告人林某良、林某显、林某积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秀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太、林某耀、林某勇为纠集者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某太、林某耀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某勇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他三名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林某积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林某显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林某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