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明知有禁渔规定,两男子仍然无视,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罗某、龚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责令两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电捕水域分别投放价值2000元的草、鲢、青鱼苗种,用于修复湘江水域渔业资源与环境。
2020年9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龚某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自家船只、渔网工具等在湘潭市某大桥湘江水域捕鱼,两人共捕获草鱼等各类水产品共计5.398公斤。
经认定,被告人罗某、龚某所涉渔具是禁止使用的渔具。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罗某、龚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罗某、龚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诉讼过程中,两名被告人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罗某、龚某从轻判处。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法律法规设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危害生态环境,遵守禁渔规定是每个公民维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希望市民朋友们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