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谷国艳 薛珊珊)为依法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确保裁判尺度统一,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裁判指引》)。
《裁判指引》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案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裁判指引》明确了原告资格、行政主体资格、起诉期限、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是否具备、补偿决定内容、补偿方式选择权、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房屋价值确定是否合法、房屋性质用途及面积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否妥当、补偿决定程序的审查条件等内容。
《裁判指引》明确,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对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或者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均具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一般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同时满足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经营用房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以及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具有纳税凭证,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在持续经营三个条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具体,并明确其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