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3月3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案件,并当庭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壮晓阳担任本案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罗树中出庭支持公诉。本案为张家界市今年首例市级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刑事二审案件。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三人均为村干部)在张家界市城区子午路某茶楼内与叶某勇、周某德(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决定在黔张常铁路教字垭段项目规划红线以内虚构土地面积,通过由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提供被征地对象名单和身份信息后虚构征地补偿明细表等资料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等人共计骗取征地补偿款27.54万元,各分得人民币9.18万元。
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清、覃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判处追缴三人违法所得。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壮晓阳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以及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各上诉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程序规范。罗树中检察长出庭发表意见,认为三名上诉人均系基层组织干部,在国家赋予的职权面前没有做到自慎自律,伙同国家公职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应当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结合二审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三名上诉人从宽量刑。
合议庭在认真听取了各上诉人、辩护人当庭陈述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人员发表的出庭意见后,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基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二审依法对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的量刑予以改判,判处上诉人覃某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上诉人刘某清、覃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判处追缴三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