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代交汇来869351元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至此,被执行人江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执行一案执毕。
今年8月5日,被执行人江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案移送执行后,执行干警通过查控,扣划江某某银行存款130649元,但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并未气馁,便另辟蹊径,扩大调查范围,查找江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调查发现江某某在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累计缴纳保费(账户价值)达1100000元,承办执行员姚定随即前往该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现场查核该账户的基本信息,经核实确定该账户险种属于理财分红型保险,属于法律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从而使该案执行取得重大突破,但江某某名下该保险的具体价值需要省一级保险公司核算后方可得出结果。
随即,执行干警向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提取江某某名下保险账户价值869351元。该公司表示,一定大力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协助执行。仅十余天后,该公司就将上述款项付至赫山区法院执行案款账户,该案得以成功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