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廖光强等7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廖光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廖光强等6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开始,廖光强先后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阳江市阳西县地区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非法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并拉拢、勾结公职人员寻求庇护,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廖光强还培植其手下发展壮大另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连,称霸一方。
该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软暴力”追逼赌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在廖光强的指使下,其组织成员携带刀具向被害人陈某泳追讨赌债,并将其砍伤,前来解救的被害人陈某瑞(陈某泳侄子)亦被砍伤。最终致使陈某瑞救治无效死亡、陈某泳重伤。被害人黄某辇欠廖光强赌债4万元而无力偿还,廖光强要求其父代为偿还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廖光强组织成员遂将黄某辇截停,并持两支散弹枪向黄某辇射击,击中其右手臂,致其重伤。2004年至2005年,廖光强出资、指使同案人叶大试、蔡仁远(均已判刑)在阳西县某俱乐部贩卖毒品摇头丸240克。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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