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汉球等48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陈汉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4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忠仔、梁安、吴水木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其余4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陈汉球等32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汉球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等地聚拢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及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以陈汉球、赖土杰(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张忠仔、梁安、陈孔杰(另案处理)为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赖土杰等人向刘某收取保护费未果,遂组织数十人持枪打砸了刘某经营的酒店、KTV等场所,并开枪击伤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08年6月20日,陈孔杰组织多人携带散弹枪追讨赌债,冯某某被开枪打伤不治身亡。
2014年,茂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吴某某先后向陈汉球涉黑组织高息借款1亿多元投入楼盘开发。2015年4月,该涉黑组织为达到霸占该楼盘的目的,逼迫吴某某立即还款,并对吴某某及其妻子实施拘禁、恐吓。吴某某被迫将公司的全部股权及价值8亿多元的楼盘、土地等转给该组织成员。该涉黑组织长期在茂名地区聚众滋扰他人及公司的生活、经营,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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