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某汽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退还货款1222440元,并支付按照年化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本案系无纸化案件,分案后,承办法官颜芬芬通过办案系统查阅电子卷宗了解案情,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庭前交换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对原告诉请金额认可。本院组织双方调解,但被告明确表示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复工,暂无支付能力,请求延长付款期限。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到庭陈述案情,经查明原告系一家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企业,被告系一家从事土地整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的企业,2019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拉运建筑垃圾到被告提供的弃土消纳场地,被告交付10000张建筑弃土牌,按照每车渣土310元计算费用,含税价款共计3286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建筑弃土牌费用3286000元。2019年12月,因被告提供的消纳场地需要休整,原、被告签订《退款协议》,双方解除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剩余5924张建筑弃土牌费用以及税费共计2022440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庭前从案情、法理角度分析调解,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但在履行期限上双方仍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电话沟通后,近日,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深入细致的核对建筑弃土牌后,原告当场将其持有的被告名下的4924张建筑弃土牌返还被告,被告亦表明企业即将复工,可利用返还的建筑弃土牌销售给其他需要的企业,双方就本案剩余款项1222440元的履行期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复工生产延后,小型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妥善解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所涉纠纷,承办法官用其司法为民的情怀,三次调解,为企业排忧解难,让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