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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你”被欺凌 学校管理不到位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

  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中

  有的孩子选择直接“硬刚”

  有的孩子因畏惧而放弃抵抗

  这都不是应对校园欺凌的正确方式

  那么,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怎么划分?

  案件回顾

  周某于陈某等人就读于昆明某学校,2017年11月28日,周某与陈某等人在上课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周某买了一把刀用于防身,并将刀放在宿舍床底下的柜子缝隙里。当天晚上,陈某等人围着周某对其进行殴打。周某返回宿舍把购买的刀装在裤包,以防止被二次殴打。大约十分钟以后陈某又邀约马某等人到宿舍对周某进行殴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周某拿出携带的刀朝马某刺了一刀,随后双方停手,随后学生拨打了120,同时学校老师殷某、韩某以及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

  

  120到达现场后确认马某已死亡,系被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贯通伤死亡。事后,周某家属对马某进行13余万元的赔偿,取得谅解。2017年12月2日,马某父母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由学校垫付马某父母18万元整,用于马某伤葬费、交通费、人道主义援助等费用。

  马某父母认为

  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57.2万元

  故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学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学校履行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根据学校老师及学生陈述均可证实该学校的学生经常在校内打架,屡禁不止,事发时马某等人对周某系“再次进行殴打”,由此可以确认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该学校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故法院认定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就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同时结合马某本人过错行为,法院判令学校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学校已经向马某父母垫付18万元,根据2017年12月2日双方签订的《协议》,该笔费用是用于对马某的赔偿,不仅仅是处理后事的款项,学校表示超出部分不用退赔,故法院对马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驳回马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件中,学校虽履行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没有提高警惕,加强疏导,导致事情愈演愈烈,故学校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因双方之前签订过《协议》,学校已进行了赔偿,故不用再次进行赔偿。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80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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