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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庭日常工作之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1954年我国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了人民法庭制度,此后经过数次修正,不断完善了我国人民法庭的设立、职责、工作重点等相关重要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庭属于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审判职能,这就要求我们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做到让辖区内的每一位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人民法庭设立在基层法院的各个辖区,与院机关相比,更加接近当事人,与人民群众更加贴合。在工作中,集立案、送达、内勤、调解、审判、中心工作、党建等多项职能为一体,几乎与基层法院一般无二,但人员配置方面却远不如院机关,正如俗语所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以自身为例,作为云龙县人民法院漕涧人民法庭的一名法官助理,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体会,愈加明白人民法庭对辖区内每一位公民的非凡意义。

  漕涧人民法庭下辖漕涧镇、民建乡一镇一乡,常住人口共计40000余人,其中包含白、彝、苗、阿昌族等多个少数民族,国土面积共734.92平方公里,且多为崎岖山路,交通十分不便,最高海拔3550米,全年最低气温可达-4℃,全年降雨量甚多,日照不足,同时漕涧镇位于云龙县西部,地处大理、保山、怒江三地结合部,是前往怒江大峡谷的必经之路。多民族、多山路、多降雨、高海拔、低气温的区域环境,无疑对法庭日常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譬如:受漕涧镇独特的气候条件影响,因办案工作需要出差下乡或通知当事人到庭时,不得不综合考虑当时前后一到两日内的气候条件是否允许,每日查看天气预报几乎成了法庭的一项基本工作;因为人民法庭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我们既要确保案件的依法办理,也要综合考虑每一位当事人及办案人员往来路途中是否安全,不能不切实际的盲目办案,更不能忽略任何一丝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法庭的工作实践中,能深刻的体会到一个道理:我们为何办案?为了结案率、办案效率?不对,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都应为了践行司法为民这一宗旨而不断努力,为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而努力奋斗终生。在法庭的日常工作中,能近距离的感受到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这一方面促使我们需要不断转变老旧的办案理念,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另一方面需要引起警惕的是不能一味只追求办案结案的效率问题,而忽略对矛盾纠纷是否得以妥善解决这一根本实质性问题。譬如出现今天调解“和好”,明天民政离婚这类不应出现的事件。司法工作的本质从来不是为了结案,而是从法律的角度司法工作的角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人民法庭在日常工作中,更多的要面对不同村、社中人民群众间的纠纷,这使得法庭工作人员在做好法理优先兼顾情理的同时,更加需要对当地的“村规民约”、民族风俗具有一定的了解;不仅要考虑到辖区内人民群众的诉讼能力、文化水平,更要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做好以案说法释法普法的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做到运用法律条文、法理观念处理好解决好人民群众间的矛盾纠纷,又不至因为当地群众对相关法律条文的不甚了解,继而导致对法院判决产生不理解、曲解,从而引发其他社会矛盾。

  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民群众间的矛盾纠纷呈现增长的发展态势,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在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如何适应社会与时代的进步、法律的不断完善从而做到化解纠纷、依法裁判,这是新时代人民法庭司法工作者所面临的工作重点与挑战。

  

  人民法庭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其所受理案件的多样性,从诉讼标的上看,有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从纠纷的性质来看,有邻里矛盾产生的纠纷,有因家庭家事所产生纠纷,有公司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等等。从诉至法庭开始,到工作人员手里的只是一份份的材料与卷宗,但对当事人而言,或许这是他们人生当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对于案件而言诉讼标的的数额有大小,但是矛盾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或许并无大小之别,因为所有的纠纷都是当事人在难以解决的时候才选择走进法庭,寄望于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企业公司间的纠纷,尤其对于乡镇大型企业来说,可能一份判决就能影响到这个企业生存发展,以及该企业内的大量务工人员劳务前景等等问题,必需慎重处理,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家庭、邻里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的纠纷更是可能涉及一段婚姻关系、一个家庭、一份邻里情感的存续与否,一旦处理不善,极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矛盾纠纷。人民法庭所受理案件具有多样性的这一特点,无疑对我们法庭工作者在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时刻提醒我们应当牢记:从立案开始,我们接过的不仅是一纸诉状,更是当事人对法律、对我们司法工作者的信任;我们办理的不仅是一件件个案,更是每一个当事人的一段“人生”。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时代背景下,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前站,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更需要其工作者牢记自身职能定位,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办案水平,不断学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作者:余继王(云龙县人民法院漕涧法庭法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285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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