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来周、杨胜周、杨定周、杨立宽、张文荣、杨海军、杨昆浩、杨小飞、和银宝、尹利君、陈云山、杨石林、赵舟、杨春荣、杨鹏武、杨立松、杨仕福、杨仕繁、杨志刚、杨宏亮、杨仕华、杨加弟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串通投标罪,依法对被告人杨来周等22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来周、杨胜周、杨定周以家族企业为依托,形成以杨来周、杨胜周、杨定周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文荣、杨立宽、杨海军、杨昆浩为积极参加者,尹利君、和银宝、杨小飞、陈云山、杨石林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锌业公司高管人员行贿,实现了对兰坪县金顶镇周边地区矿山剥离、矿石运输等行业的长期控制,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杨来周、杨胜周、杨定周组织、领导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锌业公司高管人员共谋,多次虚增工程量套取锌业公司资金2千余万元用于违法活动;为牟取不法利益,违法处置他人机械设备;为规避国家税收,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迫使驾驶员到赵舟经营的顺锌加油站定点加油,并开具可抵扣税款的发票;违规订立矿石买卖合同以逃避国家税收;违规开采矿石,销售牟利;在案件侦办期间,杨胜周、杨定周仍纠集组织成员串供,企图逃避打击。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杨来周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