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泸西法院依法对王鲁豫等35人涉黑案、刘正林等1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黑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营造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浓厚氛围。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王鲁豫等35人涉黑一案中,被告人王鲁豫以2004年成立的泸西饭店为依托,先后笼络了多名被告人,逐渐形成了以高利放贷为主业的较为固定的高利放贷团伙,该团伙通过上下转贷、高利放贷的方式,形成了以王鲁豫为主,高利放贷为主业的较为固定的放高利贷团伙。在暴力催收放贷及经营过程中,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该组织成员做大成势后,为扩大非法影响力还实施了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在刘正林等19人涉黑案中,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刘正林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虚构业务往来合同,以房产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进行高利转贷,先后笼络了李剑生、戴谷聪等组织成员并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年,被告人刘正林承揽了泸西某某焦化有限公司劳务输入、后勤工程建设等业务,为实行排他性垄断,该组织成员实施了殴打该公司施工人员、暴力阻碍该公司聘用基建施工队正常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被告人刘晋坤在团伙中迅速成长为骨干成员,进一步发展高利放贷业务并从中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同时笼络被告人谢丹平、何伟林等人暴力讨债,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该组织成员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王鲁豫等35人涉黑一案、刘正林等19人涉黑一案两起涉黑案件所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均应认定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综合全案证据,泸西法院以被告人王鲁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等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分别判处其余34名被告人二十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被告人刘正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分别判处其余18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之年,上述案件的公开宣判,再次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心。下一步工作中,全州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以更高站位、更强担当、更大力度、更实举措,聚焦“案件清结”“黑财清底”,压实责任,克服困难,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