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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郎醉酒身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欢欢喜喜当伴郎,却倒在了宴席上。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判决被告王某(新郎)承担次要责任,其他11名同桌人员补偿适量经济损失。

  

  吕某(死者)与被告王某(新郎)及其他11名被告均是同学。吕某就读于昆明某学院。2019年1月13日,王某结婚,请吕某作为伴郎陪同王某迎接宾客。当晚18时左右,吕某和王某等12人将三张桌子拼起来坐在一起吃饭过程中,王某与同桌人员多次举碗相互敬酒,男性喝白酒或者啤酒,女性喝饮料。

  吕某吃饭喝酒的中途醉倒后,王某和同桌的几人将其送到屋内休息,由王某的父母进行照料。20时20分左右,王某请村委会的医生到现场诊看,因发现吕某昏迷状态严重,即陪同把吕某送往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心血中未检出毒物,检出乙醇含量为454.4㎎/100ml,死因排除他杀可能。另查明,吕某死亡时系未成年人。

  

  富源法院一审认为,吕某的死亡与过量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吕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是根据自身的阅历、生活等综合情况判断,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过量饮酒导致自身损害,故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是婚宴的组织者,吕某是其请的伴郎,吕某有义务帮工的性质,被告王某对吕某有照顾义务。在吕某醉倒后,对吕某有救助义务。相关证据显示被告王某对吕某存在劝酒行为,在吕某饮酒时未尽到提醒、劝告及醉酒倒地后未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故对吕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而其他11名被告对吕某没有劝酒、拼酒等行为,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精神,应对吕某的父母补偿适量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居民的相关计算标准,判决被告王某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其他11名被告每人补偿经济损失2000元。

  

  吕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吕某死亡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吕某的法定监护人疏于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监护义务,放任尚未成年的吕某独自参加婚宴并过量饮酒,对吕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王某作为婚宴的组织者,请吕某作伴郎,有明显的被帮工人的法律身份特征。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饮酒系帮工行为,但在吕某帮工过程中,被上诉人王某对吕某有劝酒行为,且在吕某醉酒倒地后没有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妥善处理,具有明显过错,承担次要责任。二审法院改判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相关损失,被上诉人王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其他11名被上诉人补偿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后语

  好友相聚、婚丧嫁娶,免不了小酌几杯,但有时候却因饮酒过量往往造成难以挽回的悲剧。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小喝怡情、大喝伤身,论喝酒,还需量力而行。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41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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