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在民间借贷中扮演重要角色
关于借条中的利息约定、逾期利息
你知道多少呢?
通过案件学法律
咱们一起来看看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被告杨某某以装修招待所为由,向原告董某某借款三万元。杨某某向董某某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中载明:“今有杨某某身份证号码:××,电话:××,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董某某借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用于周转,借款时间由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如到期未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未如期还款,双方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变更至10月10日至11月10日归还。
后杨某某以招待所资金不足为由,再向董某某借款两万元,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从2017年9月16日到2017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杨某某还是没有如期还款,双方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延续至11月15日前归还。
之后,董某某多次向杨某某催讨借款,杨某某一直拖延拒不还款。
原告董某某向大理市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除偿还本金五万元外,被告还应该向我付利息,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那么
董某某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有据呢??
法官告诉你!
借条形成后,没有约定相应的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的情况下,借款人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董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故杨某某只需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无需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5万元债权有其提交的借条及收据加以证实,且原告对借款过程、催收过程的陈述亦与借条相互印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30000元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000元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1月16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