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李某桦因在清明节上坟时吸烟后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被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桦到楚雄市鹿城镇白沙冲村后山祖坟处上坟过程中吸烟,后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导致烟火引燃山草,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群众报案,民警到火灾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桦的失火行为导致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207476.50平方米,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04380.65平方米,范围内共有林木23804株,林木蓄积1025.118立方米,其中有幼树1837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桦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04380.65平方米,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李某桦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法庭根据李某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