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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您的“快递”不能寄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19年10月10日23时30分,保山市曼海边境检查站在对一辆轿车例行检查时,车内二名男子苏某、王某自称从瑞丽前往四川达州,经检查未发现违禁物品。

  

  当执勤人员从车辆副驾驶的储物盒里找到二张快递单后,二人称没有邮寄过违禁物品。执勤人员仔细查看了快递单,很快发现了端倪,其中一张快递单显示寄件地址为云南省大理州某宾馆,收件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某路,寄件时间为当日17时14分。

  

  同一天内在大理邮寄快递后再往返瑞丽,时间上有可疑之处。通过查询快递单号,发现寄件地址并不是云南大理,而是云南瑞丽,执勤人员立即将该情况进行上报并对二人作进一步调查。

  

  经连夜追查,民警于次日16时30分在昆明将二人寄往四川达州的一个包裹截获,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01.3克。根据保山警方提供的线索,10月15日广东警方将苏某、王某通过快递公司寄往广东东莞的另外两个包裹查获,两个包裹中藏匿甲基苯丙胺1001.2克、1001.2克,共计缴获甲基苯丙胺3003.7克。庭审中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定罪处罚。

  

   该案启示我们,打击毒品犯罪不仅需要政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严惩,更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快递公司及从业人员一定要严格落实行业参与禁毒责任,严格执行寄递物品实名制登记、开箱检查等规定,防止不法分子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在寄递物品中发现违禁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做好案件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2124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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