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接到机场公安消息,逃避执行近5年的被执行人杨某,突然现身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在登机途中被警方拦下。五华法院执行局干警立即前往机场,将被执行人杨某带回法院。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原告高某借款给被告杨某,双方约定短期内还清款项,但杨某仅偿还部分借款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偿还剩余借款。高某多次向杨某催要无果后,遂将其起诉至五华法院。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约定杨某于2015年9月以前还清剩余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调解书生效后,杨某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之后,高某向五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鉴于杨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华法院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年5月15日,杨某在网上订购从昆明飞往澜沧的机票,在长水机场登机途中被机场警方拦下。五华法院接到警方电话后立即派出干警前往机场,将杨某带回。
承办法官向杨某说明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后,杨某当场承诺立即履行,并联系亲友将执行案款送到了五华法院执行局。随后,杨某将执行案款交付给高某。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欠债不还的根源在于对诚实守信品质信仰的缺失,部分失信被执行人故意逃避还债义务,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其生活中很多方面也会受到限制,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法律普及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