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下午3点,申请执行人张某匆忙赶到大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说:发现了被执行人车辆所在地,请求法院依法进行扣押。执行局立即集结执行干警,由申请执行人带路,迅速赶往车辆所在地。 2014年,被执行人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五万余元,并承诺两个月之内归还。然而到期后陈某并未履行承诺,张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将其诉至大姚法院。其后,张某向大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敦促陈某主动履行,而陈某对此则置若罔闻。执行干警对陈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陈某名下除一辆轿车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陈某车辆却一直难觅踪迹,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了僵局。 车辆不像房产,移动性、隐蔽性强,执行时经常出现找不到车辆的情况,这可以说是车辆执行中的通病,堪称此类执行案件中的一大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如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财产线索的,将承担执行风险。 最后,小编希望每一位申请执行人能积极配合法院,耐心、理性。只要发现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多久、多远、多难,法院都会查实,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竭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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