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判处系列“窃电”案件,被告人朱某、王某某等七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1: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王某某等四人商议后,出资购买比特币挖矿机挖比特币,约定赚钱后四人平分利润,便租用某公司厂房放置比特币挖矿机。为了降低成本,被告人朱某、王某某将厂房内专用电能表接线盒处A相、C相电流线的绝缘层剥开,用银质金属片短接,使得电表的电流变小进行窃电,同时雇佣被告人郑某某看守场地,遇到电力部门检查时关闭挖矿机,拔掉金属片,逃避检查。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朱某、王某某等人离开汉中到云南昆明继续挖比特币,亏损严重,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王某某返回汉中。被告人朱某雇佣电工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又联系被告人曹某、被告人王某乙,违规将高压电跌落保险装置关闭,自行更换变压器,为比特币挖矿机安装空开、插座,铺设线路,盗窃电力资源。被告人朱某雇佣被告人陈某负责对挖矿机进行日常维护修理。2019年11月21日,供电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现场查获725套比特币挖矿机和相关物品。经鉴定,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盗窃电量1815984千瓦时,盗窃电量总价值1197742.68元。
案例2:被告人姜某系吸毒人员。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姜某利用曾在供电公司工作的经历,通过朋友介绍或乔装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主动寻找住户等方式,采用拆卸电表、短接电表火线进出口的方法,给汉台区59户私人住户及自己家私改电表进行窃电,收取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改表费,盗窃电量总价值为308145元,其违法所得均被被告人姜某挥霍。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曹某、王某乙、陈某明知被告人朱某等人盗窃电力资源,仍提供帮助,被告人朱某、王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曹某、王某乙、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某通过改装电表的方式盗窃电力资源,作用积极,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大小、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