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12月22日上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并当庭宣判,部分媒体记者旁听庭审。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西安市未央区人大代表,任西安市未央区王前社区党支部书记兼社区主任。2013年7月起,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未央区某小区之机,纠集该物业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杨某,在该小区垄断销售沙子、水泥、红砖等装修材料,又安排被告人王甲、王乙及部分社会闲散人员长期盘踞在该小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业主从物业公司指定的销售点购买装修材料,迫使小区保安人员严格执行禁止业主自购沙子进场的规定。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王甲前往西安市未央区铂菲朗酒店找寻被害人方某,欲逼迫其签订投资分红协议,被告人高某某、王甲纠集他人以开房为由在该酒店滋事,对该酒店大厅摆放的电脑、花瓶、水晶灯及玉石背景墙实施打砸。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人,长期盘踞居民小区,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并实施踢砸他人房门、殴打业主等违法事件2起,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形成组织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恶势力团伙。经合议庭评议后,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余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