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以土为母。耕地红线是不可突破的底线,为牟取私利,非法大面积破坏耕地,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大荔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大荔县某村东头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铲车在土地内非法采挖黄沙售卖,获利达12.74万元,违法占用土地共18.49亩,其中占用耕地12.78亩,造成耕地耕作层被破坏,达到了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2.7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