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汽车销售市场越发火爆,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近日,未央法院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商家出售“泡水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20日,原告董某与第三人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委托代购车辆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委托第三人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后第三人与被告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30.68万元。但提到汽车后发现,车辆座椅等处有渗水痕迹和泥水现象,经4S店检修后确定车辆系“泡水车”,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92.0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代购合同约定被告出售的车辆为新车,并且以新车价格出售,但涉案车辆却为“泡水车”。被告作为一家专门从事车辆销售的公司,其专业水平足辨别采购的车辆是否为新车,但却将一辆“泡水车”以新车的价格出售于原告,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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