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酒后短距离行驶、挪动车位过程中也可能发生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从而涉嫌危险驾驶罪,近日,子长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晚,被告人刘星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其乘坐朋友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被后车追尾,车上其他人下车查看时,其在醉酒无意识状态下驾驶该车从事故发生地继续向前行驶不足百米后与一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使三轮车与另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调查,刘星所持“C3”驾驶证驾驶该车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经检验鉴定,刘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星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酿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