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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眼看到手的房屋“飞”了……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陕西法院网讯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房价也是节节攀升,好不容易买套房子,还没来得及高兴,房东却反悔了,这可怎么办?近日,未央法院法官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8年,何某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2017年2月,何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以62万元出卖给杨某,签订合同时支付15万元,下余款项待过户时付清。合同签订后,杨某按约支付了15万元,何某也交付了房屋。2017年10月,何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但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以原价格交易。2019年9月20日,何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该房屋进行抵押。杨某发现房屋被抵押后提起诉讼,请求由其代为清偿借款本息,银行协助其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之后由何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银行不同意杨某代为清偿债务的请求。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何某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杨某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抵押物即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在抵押权设定之前已经成立,应受保护。买受人杨某代为清偿借款本息,既能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且法律赋予买受人可以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权利,故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在代偿借款本息后向何某支付剩余房款。

  上述类型的纠纷中,绝大多数抵押权人都同意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但也有个别抵押权人基于各种考虑对此表示反对。物权法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买受人满足一定条件时消灭抵押权的权利,且无须抵押权人同意。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上述法律规定,不仅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也有利于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予以适用。


原文链接:http://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222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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