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
近期,卡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谢某担任拉萨某商务有限公司在西藏昌都市设立的某店代理店长。期间,谢某未按照公司的销售流程,出售的商品未经POS销售系统上扫码出库,而是先将商品上的二维码撕下或用手机拍下备用,将店内的商品低价出售给商行,待商品售出后再将二维码扫码少于实际销售的数量录入系统,又通过修改二维码或者将已售商品二维码录入POS销售系统库存的形式来规避公司盘点。2018年9月以来,谢某共收取客户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收取现金或者工作人员收款转给谢某的营业款1515529.52元,其中谢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和微信支付等方式向公司指定的账户上转账共计1210872.66元,其余营业款304656.86元,被谢某占有挥霍。2019年11月10日,拉萨某商务有限公司向昌都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谢某得知拉萨某商务有限公司报案后到昌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公私财物的保护法规,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触犯刑事法律规定,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被告人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不致社会危害性,并具有社区矫正和家庭帮扶条件,符合缓刑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