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动态|边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起盗窃案
2月8日,边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古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壹仟元。被告人古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古某受被害人吉某委托,将其在边坝县县城内的小车开回金岭乡卡许村。11月29日,被告人古某借住在亲戚次某家中,晚上因想购买小车无法入睡,又想起在其堂弟吉某家中曾看到叔叔索某将现金存放在佛堂内,便心生不轨,于11月30日凌晨3时许利用手机灯照,偷偷潜入被害人吉某家中。在一楼楼梯旁的工具箱内拿起一把螺丝刀和一把老虎钳,进入二楼佛堂内,利用螺丝刀和老虎钳将放有现金的铁皮箱撬开,盗取铁皮箱内放置的38100元现金,随后又将螺丝刀和老虎钳放回工具箱,逃离现场返回亲戚次某家中。被告人古某于11月30日早上7时借口谎称有事逃往边坝县城,并于当日下午16时许在边坝县草卡镇麦加村牧场乡道被边坝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边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吉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