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贡法院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近日,我院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并与法官组成案件合议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参审人民陪审员在庭前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听取主审法官对案情的介绍,开庭时认真记录公诉机关的意见,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交流观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优势,案件审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审理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洛某(面包车司机)在左贡县小学路口请被害人洛某前往左贡县客运站公路边上帮其接一名汉族乘客到小学路口,并称自己担心前往客运站接人,客运站工作人员会误认为其抢乘客产生冲突。遂被害人洛某乘坐四某的车前往左贡县客运站附近接人,接到汉族乘客后准备离开时,客运站工作人员尼某、次某以抢乘客和交通部门不允许私车拉客为由,对该车辆的牌照进行拍照,该车司机四某遂与尼某发生争论。客车安全员赤某随即赶到现场与洛某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在相互斗殴过程中,被告人赤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洛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洛某左脸部鼻梁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作案后,被告人赤某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洛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赤某赔偿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害人洛某与被告人赤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人赤某支付被害人洛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0元整,于2020年7月1日支付10000元,于2020年9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10000元;双方因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左贡法院认为,被告人赤某与被害人洛某因争抢客源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继而发生打斗。赤某采用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的身体,并造成洛某身体损伤达轻伤二级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赤某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赤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决定对被告人赤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被告人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赤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