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金龙等34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金龙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韩永强、霍根党等33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高利转贷、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窝藏等罪,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被告人张金龙开始在包头地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2007年成立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为依托,在合法典当业务的掩盖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规避限制、逃避监管,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长期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高利放贷。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强行索要债务,逐步形成了以张金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韩永强、霍根党为骨干成员,以王晓达、郑四海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其他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显、参与人数较多、经济实力雄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