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达茂旗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和郝某某诉陈某某、胡某某二人租赁合同纠纷两案。
郝某某系房屋所有权人,陈某某系承租人,胡某某系次承租人。2019年9月9日陈某某租赁了郝某某位于达茂旗惠民小区住宅一套,陈某某与郝某某达成口头约定,租期一年,租赁费分期给付。陈某某只支付了1500元,剩余4500元租赁费未付。2020年3月12日,未经郝某某同意陈某某将该房屋以4500元(包括2020年至2021年的取暖费)的价款,转租给胡某某,租期一年。而后,郝某某得知陈某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了第三人胡某某,便将陈某某、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费。胡某某亦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退还租赁费及取暖费。
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郝某某房屋租赁费4500元;2、被告陈某某退还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费及取暖费2900元;3、被告胡某某当庭返还原告郝某某的房屋。
法官释法:
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关系问题。
1、有权转租与无权转租:承租人对外转租,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转租,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但仅有六个月的期限,即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如未主张,则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
2、转租期限:承租人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出租人的出租期限,超过部分视为无效,对此给次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的遵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