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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醉驾 终获罚金与拘役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身份证件、危险驾驶一案。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在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新世纪广场捡到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将驾驶证拍照保存下来。2020年5月,朱某将张某驾驶证照片及其本人照片提供给他人,伪造了其本人的驾驶证,以备检查时使用。2020年7月11日8时许,朱某醉酒驾驶白色黑PXX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镇镇区内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被查获时,朱某向交警出示了其伪造的驾驶证。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车辆。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被告人朱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警言千万句,安全第一句;安措千万点,保命第一点。严冬已至,雨雪多降,道路结冰难行,请广大驾驶员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严守交通规范,谨慎驾驶、文明驾驶。


原文链接: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698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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